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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扶助金

点击数:224262015-04-09 09:41:07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1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户籍在柳州市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又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一)全国特扶扶助金:给予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二)柳州市特扶扶助金:给予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5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给予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4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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