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辖区各居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属我社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可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符合条件、经批准后可认定为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
城乡居民在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本、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 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等。
如有疑问,可到社区咨询(办公室电话:2551121)。
白沙社区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