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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大代表职责

点击数:144192022-10-12 00:00:00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二)人大代表职责

 

一、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各项活动。

五、代表应当深入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围绕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向他们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他们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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