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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通 知

点击数:216772018-07-11 16:39:17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

通  知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一、201871日—1231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继续缴纳当年度保费,缴费标准为: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因2018年财政补助标准未确定,暂时按照2017年财政补助标准450元执行),即:180+450=630元);如2018年财政补助标准确定后,收费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二、71日—831日参保人可以通过银行、微信、移动智能终端、社区pos机等缴费方式缴纳2018年保费保费。91日—1231日,需继续缴纳当年度保费的,须到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柜台申请办理。

三、71日以后参加并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和逾期缴费的从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终止职工医保待遇后,当年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保费的,从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原《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通知》(柳社保发【201763号)文件,从71日起停止执行。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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