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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柳州市生活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点击数:25032017-09-26 09:42:34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关于贯彻落实《柳州市生活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生活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暂行办法》(柳政办201514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11月实施以来,已为我市部分生活困难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续保难、缴费不足等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了群众好评。为让这项政策能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群众,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使其能发挥更大惠民作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助保贷款对象的认定

   (一)办法第三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政府贴息助保贷款申请对象:(一)符合《关于印发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人社发〔2010123号)规定条件,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市人社局于201762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助保贷款:

1.“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柳政办〔2017163号)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是指申请就业困难认定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3.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就业困难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4.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5.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就业困难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对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符合助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但配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请助保贷款;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但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提出助保贷款申请,经社区初审、城区复核、市社保局审核后,提交金融机构进行还款能力评估,评估通过的予以放贷;

(四)灵活就业人员因生活困难中断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有工作单位而不能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提出助保贷款申请,经社区初审、城区复核、市社保局审核后,提交金融机构进行还款能力评估,评估通过的予以放贷。

二、助保贷款的申请时间

助保贷款从201811日起,每年1-3月、7-9月两次办理,因受银行放贷流程较长所限,由申请人根据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个月以上选择一次办理时间提出申请。

申请人因申请助保贷款,超过法定退休年月的,从申请领取养老待遇的次月起发放养老待遇,之前不予补发。

三、调整助保贷款申请流程

201711日起,申请人办理助保贷款申请时,除填写《助保贷款审批表》外,申请人还需要按统一格式抄写一份个人声明(见附件),随《助保贷款审批表》一并上报审批。

四、关于退费问题

申请人已通过助保贷款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不允许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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