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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社区第六届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点击数:21582017-07-05 00:00:00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白沙社区第六届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本社区第五届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白沙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白沙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办法》和《白沙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推选办法》予以公告如下:


白沙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本届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上级“两委”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社区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第六届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5名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日为2017810日。

第四条 经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的选民均可参加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五条 本社区设13个居民小组、53名居民代表。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

2、具备社区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能力,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3、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受到群众拥护;

4、坚持原则,敢抓敢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时间保证;

6、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候选人:

1、政治上有问题,严重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的;

3、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

4、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的;

6、长期外出不能回社区工作的。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由社区选民直接提名(采取户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居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名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等方式进行)。即选民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候选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数,分别差额提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即主任候选人提名为2名,副主任候选人提名为4名,委员候选人提名为6名。选民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应向居民选举委员会领取提名表,以书面形式提名,口头提名无效。每张提名票上所提名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提名时间从720日至72416时止)。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提名票交到居民选举委员会,逾期无效。

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三)正式候选人的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人选,由居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当场公布。初步候选人如不愿意参加竞选,要以书面形式向居民选举委员会声明不参加竞选,并视为弃权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5日,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居民公布。

(四)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并回答居民的询问。

第七条 正式选举

(一)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或者计票等工作。

(二)选举实行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选举一次性完成,即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中,分别计票。

(三)选举时,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上方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候选人姓名空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其上方符号栏内划“○”。

(四)选举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上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五)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中心会场设立秘密写票间和代写处。代写人员由选举工作人员担任,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每一位选民接受其他选民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并应出示委托人的选民证及委托书才能委托投票。同时,同时设立1个投票站和2只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4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

(六)选举设监票员1名,唱票员1名,计票员1名,发票员1名,登记员1名。监票员、计票员、发票员、登记员、唱票员由居民代表会议在选民中推选产生。

(七)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票箱应当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员、计票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字。

第八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日内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白沙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代表53名,其中含居民小组长13名。

第三条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社区选民;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四)联系群众,关心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区居民不宜推选为居民代表: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

2.被处管制以上的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部门立案侦查的;

4.拖欠集体资金、侵吞集体资产的。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资格由社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

第四条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个居民小组按规定推选应选代表数和1名小组长。全组选民过半数参选有效,获得参加推选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其中,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妇女和共青团员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五条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产生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

第六条 未尽事宜,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白沙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推选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委员2名。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是党员、居民代表等,成员中应有1名了解财会知识的人员。

第三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

2.具备社区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能力,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3.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受到群众拥护;

4.坚持原则,敢抓敢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时间保证;

6.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不宜推选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1.政治上有问题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严重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过刑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被立案侦查的,因违法违纪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且影响期未满的;

4.参加邪教组织、地下宗教活动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5.不能认真履行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职责,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的;

6.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碍选举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拖欠或侵占集体财产行为的;

8.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履职意愿不强的;

9.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员;

10.长期外出不能回社区工作的。

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社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

第四条 选举程序:

1.提名初步候选人。根据有关规定,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推荐提名,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2.确定正式候选人。居务监督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1-3名。经社区党组织审核产生正式候选人。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3日,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居民公布。

3.正式选举产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由居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正式候选人获得赞同票超过与会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赞同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赞同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赞同票数超过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一有效。得赞同票最多者当选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然后依次以得赞同票多者当选为委员。

第五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

第六条 未尽事宜,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白沙社区第六届居民选举委员会

2017年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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