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区党建>>党建知识

党纪处分条例学习践悟

点击数:205942020-09-28 15:54:40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学习条例  遵循条规  指导实践  综合运用

党纪处分条例学习践悟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及历次修订情况

党纪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从1997年2月印发首部试行条例施行以来至今,历经三次修订完善。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2018年8月18日印发公布,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在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也是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的主要原因。这次修订也再次释放出了以严肃的、铁的纪律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属于“第四代”。条例历次修订情况如下。

(一)首部条例

第一部试行条例(第一代)1997年2月27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直使用到2003年12月30日止。

该部试行条例是经党中央审定发布实施首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印发施行的重要意义在于:标志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依据党内法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的阶段。

1.制定背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重建中央纪委。恢复重建之初,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严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一方面,推动拨乱反正,全面平反冤假错案(全国共纠正300多万名干部冤假错案,为47万多名党员恢复党籍,撤销12万多名党员原给予的错误处分),落实各项政策,审查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等案件;另一方面整顿和端正、维护党的纪律,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当时的情况,百废待兴,成体系的制度规定十分欠缺,可以说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如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分,当时一直延用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来处理,该暂行规定直至2006年1月才废止。)对突出的问题处理,制定出台规定,多数是针对单一问题。如《关于高级干部科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在外事、外贸活动中随便接受和私自处理礼品的通知》《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等。这种情况下,党中央逐步认识到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十三大明确提出“制度建设”,形成“四位一体”的党建体系。1997年试行的首部处分条例,就是制度建设的成果。

2.主要内容:共3篇,13章、172条、20000余字。第一篇总则,第1-5章,包括:指导思想、任务、适用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特点:1.初步确定了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的总体框架。即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2.初步确定了党员和党组织可能触及的7类违纪行为。3.附则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纪律处分中相关责任人的区分并明确规定了条例的生效日期以及使用的案件情形。

(二)第一次修订

第二部条例(第二代) 2003年12月31日印发施行,使用时间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共12年。

1.背景:是对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修订,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试行条例经过近七年试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根据任务的变化,不断调整、充实、完善,做到与时俱进。

2.主要内容:共3篇,15章、178条、24000余字。第一篇把试行条例的第1章、第2章合并为第1章,增加第五章其他规定(对党纪处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如对下落不明党员、已死亡党员的违纪问题的处理,责任区分,主动交代的认定,违纪所得的处理等)。第二篇把违反党的纪律行为规定为10类。主要是把原经济类错误拆分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等4类行为。其他6类不变。第三篇没有多大变化。

实施时间:200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第二次修订

第三部条例(第三代) 2015年10月18日印发,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止。

1.背景: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些不适应形势变化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一是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少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规定;二是纪法不分;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

2.主要内容:共3篇,11章、133条,17000余字(比第二部篇幅大幅减少)。第一篇第1-5章。第二篇把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归纳为6大纪律。第三篇没有多大变化。

3.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是尊崇党章,细化纪律;二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四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第三次修订

第四部条例(第四代) 2017年11月再次修订,2018年8月18日印发,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背景:突出党的十八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就,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一是落实坚决“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二是贯彻新时代思想的具体行动;三是对党章、政治生活准则等党内法规的具体细化;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五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2.主要内容:共3篇,11章、142条,19000余字。结构与2015年版的条例基本一致。

3.修订主要内容:

二、新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

(一)新修订的《条例》总结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二)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四)总结实践经验,着力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五)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三、新修订《条例)的特点

“一个思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问题的处理,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四、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重点把握的条款

2018年版条例3篇,11章、142条,与2015年版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

(一)总则部分

5章43条,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2条。

1.新增条款。5条。

2.修改的主要条款。2、3、7、9、27、29、30条。

3.整合的条款。第20、28条。

4.重点把握的条款。4、7、17、20、21、23、24、27、28、33、37、38、40、41条。

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条关于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五个方面。一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纪律,保证党的纯洁;二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进全面从来治党;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四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五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依据:党章。

第二条关于条例的指导思想的规定。

此次修订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第三条关于党组织和党员遵守、执行、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修订增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内容。

第四条关于党纪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五个基本原则。重点理解把握好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其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结合第五条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

第五条关于党纪工作的总体要求。

新增条款。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将十八大以来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第七条关于违纪概念和执纪审查重点。

违纪概念: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四个方面的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执纪审查重点:将十八大以来的仍然存在的三种情形的案件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作为重点查处。

第二十七条关于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规定。突出在司法判决前的处理。与监察法规定职务犯罪的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第二十八条关于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违法行为的理解。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关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规定。

原则上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去年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两种情况下,可以先移送后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一是需要报有关组织批准才生效,因安全等原因急需移送的;二是案情疑难、复杂,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难以先作出处分决定的。这两种情形下,须经本级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由案管部门报上级纪委监委案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在落实中央的该意见通知中强调:原则上应当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前,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对案件事实、行为定性有重大争议或者确有特殊情况,直接影响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或者审判机关生效裁判文书10个工作日内,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关于中止党员权利的规定。依法留置、逮捕的。

第三十一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诉或者有罪免罚及单处罚金的处理。28条的区别。

第三十二条关于犯罪的处理。注意与28、31条的区别.第二款过失犯罪三年以下的,一般开除党籍,个别不开的,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关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如何办理处分的程序性规定。分四款四种情形的处理方式。第一种情形,不需进行立案,由监督检查部门提取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审理,按规定办理给予相应处分;注意不包括民事判决。第二、三种情形,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审查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审理,按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第四款是对已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后,因司法判决等发生变更,而需要重新作出相关处理的程序性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是程序性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上,不需要引用,应当在初核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上引用,作为立案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关于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区分的规定。直接责任指直接负责管理的工作;主要责任指主管的工作;重要责任指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说明:领导直接决定,或授意、指令、指派下属或他人违规办理,或具体实施人提出纠正意见未被领导采纳的,应认定为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关于主动交代如何认定。

主动交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也包括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所谓“组织初核前”,主要是指对该涉嫌违纪的党员的违纪问题,尚未进入初核程序的阶段。二是在初核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也属于主动交代。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存在的违纪问题,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立功,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

今年7月,中央纪委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纪办发〔2019〕1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第五条规定: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第四十条关于违纪获利的处理规定。利益分经济利益、其他利益。下落不明、死亡人员违纪利益应当追缴或退赔。

第四十一条关于处分决定执行和宣布的规定。宣布,增加班子成员的宣布。以通知所在单位党组织执行。

(二)政治纪律

严明政治纪律,忠诚维护保持一致,做坚定政治的明白人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章规定我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坚持党的政治建设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的重大意义在于,我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崇高政治理想、高尚政治追求、纯洁政治品质、严明政治纪律,要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函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才能使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从胜利走向胜利提供重要保证。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前提和基础。遵守政治纪律,首要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两个维护”,对党忠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本章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行为,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传播政治谣言行为,干扰、对抗组织审查,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分裂国家活动行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行为,违反政治规矩行为等。在2015年条例的基础上,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搞山头主义,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信仰宗教和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等违纪条款,并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工作纪律、组织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本章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1.新增条款。44、50、51、55、62条。

2.修改的主要条款。如52、60、67条。

3.调整的条款有3条。52、54、67条。

4.重点把握的条款。

44、46、49、50、51、52(第二款)、54、55、56、58、59、60、62、63、64、67、68、69条。

重点条款解读

去年,中纪委编印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系列讲义》,中纪委法规室夏晓东在《条例》解读中,把政治纪律归纳为十个方面,例举十种典型行为。十种典型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如下:

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第46条第一款第(二)项)

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第49条)

3.自行其事、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第50条)

4.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51条)

5.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诬告陷害;(第52条)

6.不按规定请求报告重大事项;(第54条)

7.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第55条)

8.对抗组织审查;(第56条)

9.组织、参加迷信活动;(第63条)

10.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第67条)

结合个人学习,我将政治纪律综合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是在政治立场、方向、原则等方面与党中央不一致、发表反党、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不当言行。4条,重点把握2条。

1.第四十四条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条款。为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一般主体。

2.第四十六条关于对政治问题有严重不当言论行为的处分规定。一般主体。注意第(三)项修订增补诋毁诬蔑英雄模范、歪曲党、国家、人民军队的历史。

 

二是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违纪行为。2条,48、49条。

1.第四十八条关于分裂党活动行为处分规定。

2.第四十九条关于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行为的处分规定。一般主体,但多数为领导干部。

 

三是在对党忠诚、政治品行方面,防止极端个人主义行为。7条,第50、51、52、53、54、55、56条。

1.第五十条关于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条款。特殊主体,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党员领导干部。

2.第五十一条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条款,一般主体。

3.第五十二条关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政治品行恶劣行为的处分规定。从原组织纪律第69条调整并增补的条款,一般主体。新增第二款有关诬告等涉及政治品行的问题。

4.第五十四条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从原组织纪律第66条调整,特殊主体(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同中的党员)。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工作中事项,与组织纪律中第73条报告个人事项等规定的区别。这里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央以及省部级党委制定的有关工作请示、报告方面的规定。

5.第五十五条关于干扰巡视巡察、不落实整改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条款。特殊主体,主要是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注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与对抗审查(56条、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组织纪律,71条下级党组织,72条个人)和上报、汇报提供虚假材料(工作纪律125条)等的区别。

6.第五十六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规定。一般主体。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对党不忠诚的具体表现。对党忠诚,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2003年《党纪条例》第二十四条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规定,2016年《党纪条例》将原第二十四条的第(二)、(三)、(四)、(五)项移植过来,并修改后作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单独条款,说明对党对党员政治上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政治意识是“四个意识”的首位。本次修订未作修改。

在审查调查期间,被审查人拒不交代或申辩、辩解以至于狡辩,是否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要从违纪构成要件来具体分析,不能因其拒不认错、不配合或进行辩解等,就简单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1.从时间节点上把握。一般在组织审查前,与家属或相关人员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包庇同案人员,或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等。

2.从行为主观上把握。主观故意的行为,目的是掩盖违纪事实、规避纪律处理。与在审查中其对个人违纪问题合理申辩要区分。

3.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巡视中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与《党纪》第六十七条规定中不如实报告、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区分。

对审计、行政执法中的对抗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是在坚定对党的信仰方面,不得信教、迷信、参与反党活动等的行为。共有10条,重点把握3条。

1.第六十二条关于对信仰宗教党员行为的处分规定。一般主体。该条属于特例,对这种行为应先予以纠正,不能纠正的,具有规定的情形(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第97条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活动的问题一样。仅信仰宗教,不予处分,只劝退或除名。但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2.第六十三条关于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一般主体

3.第六十四条关于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政府和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行为的处分规定。一般主体。

本条主要包含两大类行为,第一是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第二是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基层组织建设。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利用宗族情感,煽动本宗族成员以群体对抗、聚众闹事等方式,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影响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系到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于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人员的界限。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于处分,这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还要注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组织、利用宗族势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对于在2018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按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时,坚持纪法分开原则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并增加了第二款、第三款内容,补充完善了对其他参加人员的处分和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员的处理。此次修订,提高处理程度。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处分档次由“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修改为“开除党籍”,对其他参加人员的处分档次由“警告”直至“开除党籍”,修改为“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

 

五是落实主体责任方面。2条,第67、68条

1.第六十七条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监督责任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从原条例工作纪律条164条调整增补。特殊主体。

2.第六十八条关于放任违反政治纪律、规矩行为的处分规定。特殊主体,党组织负责人。

此外,第六十九条关于违反党的规矩行为的处分规定。一般主体。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

 

 

(三)组织纪律

尊崇组织纪律,民主集中请示报告,做服从组织的规矩人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侵犯了民主集中制以及其他党的组织制度。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本章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等决定的行为,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行为,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等。此次修订,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已、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本章共15条,修改5条。

1.修改的主要条款内容。70、75、76条。

2.重点把握的条款。第70、71、72、73、74、75、78、79、80条。

【责任编辑:(Top) 返回页面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