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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次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击数:285122016-11-04 00:00:00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北建设发〔20165                  

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柳北区

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次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经柳北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2016年第二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柳北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次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929

柳北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次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4162号)和柳州市住建委《2016年柳州市第一批次公租房实物分配方案》文件精神,在市住建委的指导下,结合柳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根据轮候排序先后确定配租资格的原则;

(三)家庭人口结构与房屋套型匹配原则;

(四)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二、分配对象:

(一)柳北区2012年公租房轮候家庭

(二)2014年(含)以前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并于2015年向城区住建局提交要求实物分房申请,且通过城区住建局审核符合公租房分配条件的家庭。

(三)2015年申请公租房从未参与选房家庭。

(四)本次分配对象因家庭成员变化可根据配租标准原则自愿、主动向城区住建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分配房源:此次分配的房源分布在九个小区共585套,其中一房一厅299套,二房一厅286套。分别是西鹅路东侧河西桃花源、学院路62号福鹿雅居、航岭路21号航阳北苑、航五路17号航阳小苑、前锋路5号如意名邸、前锋路锦江名邸、北雀路45号品尚名城、石烂路6号栗园新居和柳邕路二区5号宏祥园,房源地址、面积、栋数、单元等信息将会在分房现场公示,方便居民查询。

四、分配时间:20161158:00

五、分配地点:柳北区政府101会议室(胜利路12-8号,大润发柳北店旁)

六、分配流程:

(一)签到入场。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本人无法到场的,被委托人须提供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结婚证、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选房通知单》按时到达会场签到。

(二)选房。选房顺序:12012年公租房轮候家庭;2、补贴转公租轮候家庭;32015年申请公租房家庭。

    喊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每一顺序号喊号3次,不到场者自动延至当天最后选房,由选房户在房源列表选择公租房,并由工作人员填写选房结果以及在房源表上签上选房户姓名,每户选房时间2分钟。

(三)选房登记。选房户根据选房结果至登记处登记选房结果,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领取《柳北区公租房分房确认单》及《签约须知》,根据《签约须知》进行后期承租签约事宜。

七、分房工作要求

(一)经审查、无异议的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限一户一人,重残等特殊家庭允许一名家庭成员陪同)凭有效身份证明和社区发放的《选房通知单》到现场参加选房,未按时到场签到的,延至当日最后选房。

(二)对选房结果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予以现场登记,房屋一经选定后,不作调整。

(三)轮候家庭在接到社区选房通知时,填写《放弃选房声明》或在选房当天进入选房区前填写《放弃选房声明》的,放弃一次保留一次轮候资格。放弃两次取消轮候资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予申请公租房,并取消申请通过审批的公租房分房资格和补贴领取资格:

1、无正当理由当日未选房的;

2、自动放弃未签署《公租房选房资格放弃声明》的;

3、已选定公租房的申请户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加大通知力度。各镇、街道、社区要对此次的分房方案采取小区公告张贴通知,对轮候家庭提交家庭成员有变化、房型有变更材料的家庭做好汇总,于20161013日上午下班前把名单汇总报送住建局(纸质盖章版)。

(六)各镇、街道办要认真做好分房通知工作,要求将《分房通知单》按时发放到应参加本次分房的所有轮候家庭,并做好签收登记工作,于20161026日上午午下班前将通知到户情况及无法联络人员名单汇总报送住建局(纸质盖章版)。

(七)各镇、街道和社区要各司其职,熟知公租房政策,共同做好公租房通知、分配和解释工作,做好工作记录,留下文字、电话录音、影像等工作记录,确保分配工作安全、有效的进行,减少矛盾纠纷、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因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形扣减绩效分。

(八)严明工作纪律,杜绝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发生。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租房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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