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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点击数:38822010-03-19 08:42:35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因门诊大病支付较高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门诊大病是指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专家确认,治疗时间较长、治疗费用较高、门诊可基本满足治疗需要的一些疾病。经专家诊断并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相应门诊大病时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门诊大病包括以下疾病:
(一)慢性阻塞性肺病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十)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脑血管病急性期、恢复期及后遗症 (十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四)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     (十二)癌症需门诊行放疗或化疗治疗的(包括血液系统)
(五)慢性心力衰竭                   (十三)精神分裂症
(六)慢性肾功能不全                 (十四)地中海贫血(未成年居民)
(七)高血压病(Ⅱ期、Ⅲ期)         (十五)类风湿性关节炎
(八)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             (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包括狼疮性肾炎、肺、心、精神神经受累)
第四条  凡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居民由市医保中心在《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加盖门诊大病专用章。门诊大病确认程序是:
   (一)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填写的《柳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及病史资料等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市医保中心负责审查,经审查确认的由市医保中心在《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上注明并加盖门诊大病专用章。
(三)市医保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对有疑问的病例,将审查意见及参保居民资料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组织一次社会医疗保险专家对参保居民相关疾病资料进行鉴定,明确检查治疗及用药范围。
第五条  对不属以上门诊大病的罕见疾病,如门诊治疗时间较长、治疗费用较高,可按门诊大病确认程序申报,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后也可按门诊大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门诊大病经确认后有效期为一年(自确认之日起满12个月),期满后须重新确认。
第七条  患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凭市医保中心加盖专用章的《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并将诊治及用药情况在病历手册上清楚记载,一般每次用药不超过15天量。患者每次用药应与病历中确认的病种相符,与核定的疾病无关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一并执行。
 
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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