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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生育证》的发放对象及条件

点击数:34502010-03-18 14:39:58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1、夫妻双方为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地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的,男到有女无儿无作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经当地县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0、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1、婚后不孕,经市级以上医院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2、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岁,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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