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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23412015-01-07 00:00:00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发〔2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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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重新修订的《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81日起执行,2006年印发的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柳政发〔200688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281
 
 
 
 
 
 
 
 
 
 
 
 
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物资帮助,使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济。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属地化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建设、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并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做好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低保对象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材料汇总上报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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