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造成父母生活困难的(子女本身系低保对象家庭的除外);
(2)申请低保前三年内后享受低保救济期间建私房、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宅基地及装修住房的(危房维修除外);
(3)家庭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仍在使用或非本人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为本人实际使用的,如空调、电脑、微波炉、DVD、高档(数码)照相机、汽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电动车、机动船等;
(4)家庭成员中拥有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购买(投资)股票、外汇、基金、高值收藏或投资炒房的;
(7)安排子女借校就读、自费就读、出国留学或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8)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而居住在一起的;
(9)违法收养的;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1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55)周岁,下同),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介绍工作或消极对待介绍工作,属于本人原因造成一次就业不满3个月的,以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2)不配合、不接受低保管理部门入户请查或日常管理的;
(13)家庭月支出大于月收入,且不能提供准确收入来源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4)户籍空挂柳州市,但实际不在本市生活的;
(15)其它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