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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点击数:249702017-09-26 09:54:49 来源: 柳州白沙党建网

第十一章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一节 综合防灾减灾
  第170条 应对灾害事故的措施及保障
  (1)建立以110接警为龙头的值班和指挥中心、119为指挥设备中心,并建立市政府、110119120122、武警中山支队作战室相连接的专线通讯网络。
  (2)由中山市政府牵头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智囊团”参与的专职、兼职、义务等不同类型的救援队伍。
  (3)针对各项可能的重大、特大灾害事故情况,提前制定各项《中山市重大、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重视队伍建设、人员培训、设备配备。提升各级干部的快速应急指挥能力、各种专业队伍的施救能力、协调联动能力。
  (5)加大城市“生命线”设施和单位的安全保障系数。如城市政府、公安、医疗等单位的安全和城市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多源、环状布置系统。

 第二节 防洪排涝工程
  第171条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防洪(潮)标准:主城区近期100年一遇,远期200年一遇;其余片区近期50年一遇,远期100年一遇。山洪20年一遇设计,50年一遇校核;防潮50年-100年一遇。排涝标准:近期按10年一遇24小时最大暴雨,远期按20年一遇24小时最大暴雨(中顺大围),在遭遇5年一遇的外江水位,以及1994年以来4次洪涝灾害的外江最高水位中最高值作为外江设计水位,要求达到2天排干。
  第172条 防洪(潮)堤
  防洪(潮)堤走向尽量与现状堤防和沿江道路结合。在用地紧张、拆迁困难、无规划道路通过的地段,可采用防洪墙设防。堤顶高程要综合考虑防洪和城市景观要求,在保证防洪标准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生活岸线堤顶高程。
  第173条 排涝方式
  城市排涝采用自排方式,并通过新开、拓宽和清淤河道,拆除阻水建(构)筑物,新建、改扩建水闸,保留农田低地和城市水面等措施提高排涝标准。

  第三节 人民防空规划
  第174条 人防设防标准
  中山市为人民防空城市,应按有关标准设防。
  第175条 疏散、留城比例
  2020年的疏散比例为50%,留城比例为50%
  第176条 人防工程建设
  认真贯彻国家“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全面综合提高城市的整体防御功能。把人防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城市防灾抗灾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人防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进入法制化、有序化轨道。结合城市建设,建设人防骨干工程。并逐步建设一批有较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备效益的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此外,城市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177条 防护重点
  (1)主城区;
  (2)疏散干道。

  第四节 消防工程规划
  第178条 消防站布局
  根据接警后5分钟内迅速到达火场的标准规划,建设陆上消防站和水上消防站。
  第179条 消火栓的建设
  城市道路每隔120米应设一个消火栓,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为150米,消火栓建设应与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充分有效地利用天然地表水源,建设消防天然水源专用取水设施。
  第180条 城市消防通道
  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网,增加道路网的密度,保证消防通道间距不大于160米,提高道路连通率,减少交通堵塞,以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

  第五节 抗震工程规划
  第181条 设防标准
  中山市抗震设防烈度规划为7度,部分地区为6度。规划以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组成抗震疏散救助通道,抗震通道两侧的建筑必须满足抗震规范要求,清除现有的影响防灾的障碍物,改造沿途的危险建筑物。以居住区的公共绿地、中、小学操场、集贸市场和邻近的人防工程为近地疏散场所,以城市公园、防护绿地、体育场、城市广场和地下人防工程为分流疏散场所,旧城区改建应结合公共绿地和人防工程的建设设置近地疏散场所。

  第六节 危险品运输通道规划
  第182条 危险品运输通道
  通过城区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规划及规定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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